中国矿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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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集中备案”的工作机制进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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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统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合同管理处(以下简称合同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合同事务的全面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检查、监督和评估各单位的合同管理;

(三)审核学校的重大合同;

(四)对学校的各类合同进行统一备案;

(五)建设和管理学校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六)发布、修订学校常用的标准合同文本;

(七)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八)组织合同业务相关培训;

(九)为各单位办理合同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根据学校授权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其业务职能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校授权,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查、备案、用印、检查、监督和评估;

(三)根据学校授权签署合同;

(四)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相关标准合同文本;

(五)督促和参与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处理、仲裁和诉讼;

(六)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办理相关合同的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部、处、室、所、中心等,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内部制度;

(二)分析论证合同事项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报批;

(五)根据学校授权签署合同;

(六)依照学校规定将合同提交备案;

(七)履行合同义务,检查、监督和评估合同履行情况;

(八)依照学校规定处理合同纠纷;

(九)依照学校规定及时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十)收集并妥善保管本部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十一)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合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合同洽谈、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承办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合同承办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办理合同自最初洽谈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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