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合同洽谈、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是合同承办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合同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合同承办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按照所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办理合同自最初洽谈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合同承办人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分散采购中,)其他不属于上述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及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实施采购)。
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范围,在合同进行报批审查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等相关情况;
(二)合同相对方的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
(三)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四)合同经费是否落实。
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范围,在合同进行报批审查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等相关情况;
(二)合同相对方的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
(三)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四)合同经费是否落实。
合同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在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前进行会签。
我校有且仅有以下人员(临时获得合同签署授权的除外)有权代表中国矿业大学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合同:
(一)中国矿业大学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学校对外合作的一切合同(协议);
(二)中国矿业大学校领导有权签署分管工作领域的合同(协议),具体分管工作领域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官网;
(三)被授权签署人员有权签署所在单位业务职能及授权范围内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被授权签署人员无转委托权。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业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依据是否存在,经费是否落实;
(二)合同承办人或承办单位的承办资格;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者谈判内容一致;
(四)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政策、学校规定;
(五)是否需要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理;
(七)是否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或者是否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八)是否属于重大合同;
(九)是否属于合同承办单位的职权范围。
学校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授权下列单位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管理工作。
一、党委组织部归口管理干部培养、培训类合同和党建培训等相关的合同;
二、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学校宣传、广告服务等宣传类的合同;
三、教务部归口管理本科层次办学的相关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等合同;
四、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研究生招生、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践基地、教材出版、承接上级考试任务等履行日常管理需要签订的合同;
五、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自然科学科研内容相关的合同,包括科研项目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著作出版等合同;
六、人文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内容相关合同,包括科研项目合同、著作出版等合同;
七、发展规划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委托法律服务相关的合同;
八、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类合同,包括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项目和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外贸合同等;
九、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招生入学、学生就业等相关的合同;
十、校团委归口管理各类学生组织(不含院系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活动等相关的合同;
十一、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等涉及境外事务类合同;
十二、对外合作与发展处归口管理学校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校友工作相关的合同、捐赠合同等;
十三、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财务内容相关的合同,包括借贷、财产保险、银行合作等合同;
十四、国有资产与合同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相关合同;
十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设备材料等相关的合同,包括仪器设备购买、维修、开放共享服务,危险化学品、实验材料、消耗物资采购等相关合同;
十六、审计处归口管理与委托审计服务相关的合同;
十七、总务部归口管理后勤服务相关的合同,包括饮食采购合同、物业管理等合同;
十八、基建与修缮处归口管理学校基建工程内容相关的合同,包括基建工程类合同、修缮合同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房屋租赁等合同;
十九、保卫处归口管理与安保、消防、交通设施等相关的合同;
二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校银合作、智慧校园等相关的合同;
二十一、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相关的合同,包括继续教育相关合作办学合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合同;
二十二、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纸本资源、电子资源、数据库服务、报纸、期刊等图书资源类相关的合同;
二十三、校医院归口管理医用耗材、药品、学生保险、教师保险、对外医疗合作等内容相关的合同;
二十四、学科建设处归口管理学科建设相关的合同;
二十五、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教职工劳动人事人才类合同,包括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师资培训合同等。
二十六、其他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校内相关单位利益、权利义务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会审会签。
合同文本在业务审查通过后,应当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下列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合同;
(二)标的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或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的;
(三)无合同标的额,且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或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的。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全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对合理性、适当性提出建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三)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本是否规范;
(五)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本办法的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校级层面的战略合作协议;
(二)申请成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签订的合同;
(三)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所签订的合同;
(四)涉及学历学位的教育培养类合同;
(五)投资合同、借贷合同;
(六)涉外及涉港澳台合同;
(七)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合同,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合同标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及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科学科研外协合同,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及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外协合同;
(九)合同租赁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超过5年或租金年收益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共享服务合同;
(十)合同标的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合同;
(十一)合同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处置合同;
(十二)其他可能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重大合同按照合同业务类型,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合同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审查、法律事务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合同处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合同。其中,须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的合同业务,应按规定提交学校层级相应决策机构审定。
一般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合同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查,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有资产与合同管理处(以下简称合同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合同事务的全面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检查、监督和评估各单位的合同管理;
(三)审核学校的重大合同;
(四)对学校的各类合同进行统一备案;
(五)建设和管理学校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六)发布、修订学校常用的标准合同文本;
(七)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八)组织合同业务相关培训;
(九)为各单位办理合同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由合同处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合同处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合同处监管学校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合同处对全校各类合同负责备案并进行统一编号。
合同处定期组织学校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向学校报告。
须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事项的合同业务,应按规定提交学校层级相应决策机构审定。
商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合同审查登记表》,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加盖“中国矿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章”。300万及以上的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核。双方盖章后的合同,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原件一份,用于项目立项和存档。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合同审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提交《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付款合同审查登记表》(见附1)和合同,按照合同金额进行分级审批: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科学技术研究院加盖“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采购专用章”;
2.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且20万元以下的,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后加盖“中国矿业大学科研经费采购专用章”。其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进行合同公开,接受监督。
……其中,项目负责人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共享合同签订程序:
(一)开放共享平台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填写共享合同,明确相关条款与事项;
(二)开放共享平台填写共享合同申请单,承办单位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履约能力及委托方主体资格等,签字盖章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委托方在共享合同正本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办人在合同正本签字;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共享合同,加盖“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合同专用章”并编号、登记和备案。正本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方与承办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决定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类型履行相应的订立审批手续,解除合同履行原合同的订立审批手续。
决定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类型履行相应的订立审批手续,解除合同履行原合同的订立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在签字以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行政公章。超过两页的合同文本应当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文本一起加盖骑缝章。
……
第六十三条 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行政公章时,合同文本上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署人的签名(或签名章)。
……
第六十五条 合同文本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第六十六条 在以变更、解除的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时,应按规定用章,并确保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用章一致。
第六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合同订立审核手续的,印章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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